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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不得随意离职,但这些问题仍待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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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投资者苦基金经理随意离职矣

  文|黄慧玲 实习生 梁珺怡

  编辑|陆玲

  禁止炫富、不得随意离职。2023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其中多条限制性规定直击市场痛点,引发热烈关注。

  事实上,金融从业者炫富已不是新鲜话题,但在公募基金领域,投资者苦基金经理随意离职矣。基金管理人倡导投资者践行长期主义理念,但基金经理却先离开,此类矛盾在封闭式基金中尤为典型。

  毫无征兆的离职,不仅令普通投资者头疼,也成为专业投资者的心头患。多位FOF基金经理与投资顾问表示,已经经历了多次所投基金经理离职的“坑”,不得不用按天付费的C份额来抵御基金经理们的离职风险。

  《财经》与多位离职基金经理交流发现,作为职场打工人的基金经理们,也会遇到职场人的共同困惑。研究支持太弱、不被公司重视、人浮于事、任人唯亲、公司发展战略与个人理念不匹配、薪资不达预期……这些无法向投资者公开解释的原因,往往成为基金经理离职的导火索。

  有观察人士认为,封闭期离职的问题其实反映了基金投资者、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封闭期离职受限,又遭遇公司领导‘穿小鞋’,这种时候基金经理反而成了弱势群体。”

  在基金业协会新规中,给了基金经理们一个“特殊情形”的解释机会。但是,究竟怎样的特殊情形属于可以被理解的特殊情形?此外,锁定投资者资金的持有期类基金是否属于“封闭期间”的限制性情形?如果属于,那么多长时间的限制期为宜?如果不属于,那么不限制离职的“持有期类基金”是否应另眼相看?随着新规的落地,这些问题亦在等待解答。

  禁止炫富、不得随意离职

  首先引发大众关注的是针对“奢靡炫富”的禁止性规定。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欺骗、误导、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行为;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输送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利益相关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编造虚、不良信息或者发布、传播不当言论等损害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的行为;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败坏社会风气、违背公序良俗,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和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事实上,近年来金融从业者炫富已不是新鲜话题。小红书上的券商交易员百万年薪工资条、基金经理的千万年薪传说……这些无不挑动着大众神经。不过,随着各项监管新规的颁布、基金降费改革的陆续推进,相关行业的收入亦将有所回落。

  相比“禁止炫富”,新规中更值得关注的是对基金经理离职的约束性条件再升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中写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具体包括:

  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 1 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或者最近1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次以上;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如果用大白话简单翻译,即为: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在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的基金经理,离职后必须静默两年。如果管理产品不到一年就离职的,静默期则为一年半。如果短期内频繁换单位,也没法注册成为基金经理。如果最近一家是公募,那么三年之内跳槽两次就要被限制。如果最近一家为私募,那么三年之内跳槽三次则被限制。

  据《财经》了解,前述提及的“管理产品不到一年就离职,静默期为一年半”情形,从去年就开始在业内实施。回溯过去一年离职情况,可看到大多数基金经理们确实是在任职满一年后才离职,有个别基金经理闪电卸任,事后都被验证为“特殊情形”,如华夏基金原基金经理夏云龙所涉的老鼠仓案件。

  而关于封闭期离职的规定,则是精准回应投资者痛点的新规。此规定一出,引来投资者的一片叫好。

  有观察人士认为,当基金处于封闭期内,基民的持有份额无法赎回,但是基金经理却可以随意离任,令投资的体验和对基金公司的信任都大打折扣。也因此,此次修订后,投资者们多表示“这个补丁打得好”。

  市场苦基金经理随意离职矣

  事实上,市场苦基金经理随意离职矣。

  近期业内流传甚广的文章《六问泉果基金》中,便提及新发基金的基金经理钱思佳此前在东方红任职期间封闭期离职的行为。作者在文中提出“建议***明确法规,持有期产品基金经理,在第一个持有期未到期前,即使跳槽,也不允许新发产品。”

  钱思佳曾管理东方红恒阳五年定开混基,当时的宣传文案中写道“选择一只五年定开基金,倒逼自己成为一名长期投资者或许更可能有所收获”。最终钱思佳仅管理两年多就卸任离职,任职回报4.%。

  据了解,东方红资管是业内最早发行长期封闭运作权益类产品的管理人。也因此,涉及的封闭期基金经理离职问题并非个例。

  今年6月,管理规模超200亿元的基金经理孙伟离职,此时距其管理的东方红睿泽三年定开封闭期结束还有半年多的时间。在其离任时,该基金在第二个封闭期内净值下跌已超过30%。

  更早之前的2020年,明星基金经理林鹏离职,也离任了五年期封闭产品东方红恒元。转眼该基金已完整经历第一个五年,并于今年11月初打开申购。

  有投资者在论坛中写下自己的真实想法:“给王延飞(接任林鹏的基金经理)说句公道话,林鹏走后自己成立了和谐汇一,这个基金我也买了,目前净值0.7。从结果上来说,王延飞并没有比林鹏操作的差多少。但如果是王延飞发五年(封闭基金),我肯定不买。如果当时换基金经理可以赎回,我肯定会赎回。”

  基金经理随意离职的现象,不仅令普通投资者头疼,也成为专业投资者的心头患。

  “今年买的好几个基金经理都离职了,以后还是买C份额比较好。”多位FOF基金经理和投顾反映道。“有些网友质疑我们,买C份额是不是在炒基金。实际上只有C份额才能最大程度保护组合的灵活性,应对一系列的突发风险。”

  新规细则待清晰

  新规中的语焉不详之处也引发了基金从业者的讨论。

  首先是关于“封闭期”概念的定义。如果从产品运作角度来说,封闭期的概念很清晰,产品形式则特指定期开放式基金。但带有锁定期的产品并非仅有定开基金,还有近年来颇为流行的持有期类基金。

  “持有期的产品每个时间段都会有客户买入,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有一定封闭期的。那么,对基金经理来说算不算封闭期?怎么计算封闭期?”某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也有业内人士提出疑惑,“如果基金经理管理的定开基金封闭一年,并且管理了多轮周期,此时离职是否也需要静默两年?”

  此外,特殊情形具体包括哪些情形?有基金业观察者认为,封闭期基金离职的问题实际上是基民、基金经理、基金公司三者之间的利益不对等问题。

  该人士认为,发行封闭式基金最受益的是基金公司。“稳定的规模带来稳定的管理费,对基金公司来说是不赔的买卖,但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基金经理也是职场人,也会遇到和职场人一样的跳槽困惑。如果封闭期离职受限,又遭遇公司领导‘穿小鞋’,这种时候基金经理反而成了弱势群体。”

  研究支持太弱、不被公司重视、人浮于事、任人唯亲、公司发展战略与个人理念不匹配、薪资不达预期……这些无法向投资者公开解释的原因,往往成为基金经理离职的导火索。

  “谁没事喜欢换工作?”一位今年跳槽的基金经理告诉《财经》,他的离职主要原因在于实在无法忍受前东家糟糕的职场环境。“薪资的增加对我来说是次要考虑因素,实际上我这次跳槽后是降薪的。对我来说,平台、机制和氛围更重要。”

最后编辑于:2024/10/30作者:xinfeng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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